發布日期:2015年01月12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周大彬 通訊員 程尚送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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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目前,有些行政審批部門為了推卸責任,有過度使用公證現象,加上地域性的公證壟斷導致公證收費偏高,既影響審批速度,又給群眾增加了經濟負擔,亟須引起有關部門重視。”臺州市政協常委姚永江,臺州市政協特聘委員、天臺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周志強近日通過社情民意反映了這一呼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是以自愿申請為主、法定強制為輔的原則開展活動的。以房產登記為例,按照公證法有關規定,公證機構應當辦理的公證事項和可以辦理的公證事務,均歸類到由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私權范疇內。司法部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對下列四類私權事項規定為必須辦理公證:繼承房產,應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遺囑公證;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姚永江、周志強說,在公證實踐中,除了上述四類辦理事項外,對于所有委托辦理房產事項的都需要經過辦理委托公證手續,已成為各地各部門約定俗成的操作模式,擴大了對上述《聯合通知》的適用范圍。這樣一來,現實中對公證法規定的許多應由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已逐漸歸類到法定強制公證范疇,這就拖住了行政審批提速的“后腿”。
姚永江、周志強呼吁盡快對“公證亂象”進行清理整頓,制定“法定公證清單”,杜絕濫用公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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