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04月30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周大彬 通訊員 程尚送 字號:[
大][
中][
小]
本網訊 “抵押農房處置難的問題,將來必定會成為制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工作的一大關鍵制約因素,亟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和解決。”近日,仙居縣政協委員、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趙永兵通過社情民意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這一難題。
趙永兵說,好事要辦好也不容易。去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慎重穩妥地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從此前浙江、山東、湖北等地開展試點情況看,當地農民普遍表示歡迎,但進展卻緩慢,部分地方甚至面臨擱淺的窘境,這主要是因為遭遇了“三難”,即變現難、訴訟難、執行難。“三難”成為喚醒“農村沉睡的資本”的“擋路虎”。
臺州市政協特邀信息員、臨海市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梁斌也對此進行過調研。目前,臺州下轄各縣(市、區)已陸續開展試點工作,試點規模不大且時間不長,但零星的逾期案例基本都碰到了抵押農房處置問題。特別是地處集鎮或聚居區以外的農房,相對價值又低,難以變現;即使地處集鎮村落,由于傳統的鄉土人情關系,一般本村居民不愿買,外村人不敢買;如果抵押的是一個院落中的部分房屋,多余的農房同生活用房難以分割,也影響了處置。
臺州市政協特聘委員許學政認為,抵押農房處置難,一方面是受法律政策制約,另一方面是受農房自然屬性制約。
如何突破這一難題,喚醒“農村沉睡的資本”呢?趙永兵認為亟須創新機制,積極探索抵押農房處置的新路子。就目前來看,可以實行農房抵押貸款同村人聯保模式,在訂立農房抵押貸款合同時,除設立農房抵押權外,要求貸款農戶提供一名以上具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本村農戶聯保,約定若合同到期后貸款農戶無力償還本息,并無法處置抵押農房時,由聯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享有折價購置抵押農房的優先權。
梁斌認為,可以采取農房長租模式攻克法律障礙。為有效利用抵押農房價值,防范金融機構在農戶抵押過程中形成不良貸款風險,在貸款農戶無力償還本息時,由金融機構協助農戶以向外簽訂長期租約的形式處置抵押農房,讓城市居民等法律限制的購買對象以租賃形式擁有抵押農房,從而實現金融機構抵押權。
許學政則建議設立農房集中收儲平臺協助金融機構處置抵押農房。由國土、建設、農辦等部門聯合籌建農村房屋集中收儲中心,在抵押農房無法處置情況下,由收儲中心以低于市場基準價20%~40%的價格集中收儲,并將收儲的農房用于村鎮公共事業建設,并設立農房抵押貸款專項風險補償基金。
用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