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07月27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夏紫裕 通訊員 陳洪有 字號:[
大][
中][
小]
本網訊 “蔡釩委員的熱心與執著令我們感動,在收到提案后,法院立即安排小組人員進行上門專題面商,形成了一系列的革新方案,并設立了《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專項辦理窗口,受到了群眾的好評。”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王天舜高興地說。
近年來,溫州包括經濟糾紛在內的民事案件數量呈大幅上升趨勢,案件判決了,裁判文書收到了,但當事人仍然要往返法院,要的就是一份《裁判文書生效證明》。近日,溫州市政協委員、溫州城市大學法學副教授蔡釩的提案《關于開具民事訴訟判決生效證明建議書》得到了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采納,催生了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置“裁判文書生效證明辦理窗口”等一系列做法與制度,方便了當事人,也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蔡釩介紹,裁判文書與生效證明合并使用,才能最終確定各種法定生效時間與期限。按照法院規定,生效證明必須由主辦法官或者書記員開具,但是法院在送達判決書時,往往未告知當事人需要開具生效證明以及該找誰開。由于當事人不了解此程序,導致當事人權利行使不當或權利實現受阻的現象屢見不鮮,也時常發生裁判文書未生效即申請或未過自動履行期即進入執行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執法效果。
針對當事人開具生效證明難的現象,蔡釩解釋道:“現在法官每天都要開好幾個庭,真正留在辦公室的時間并不多,有個別當事人半年跑了十幾趟還開具不了生效證明。對于一些身份案件,當事人根據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可以辦理戶口遷移、關系注銷、出國務工等手續,這對當事人事關重大。”
綜合蔡釩的建議,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更新了《關于出具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的管理辦法》,統一開具,將各業務庭自行開具的做法調整為統一開具,由軟件系統自動生成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并在訴訟服務大廳專設服務窗口統一出具;提前告知,在訴訟須知中提前告知當事人可在結案后去訴訟服務大廳窗口查詢案件生效信息并開具生效證明;規范錄入,明確裁判文書生效后必須于2個工作日內錄入審判信息系統;明確責任,因生效信息錄入不真實或裁判文書制作后2個月(公告送達案件4個月)未錄入生效信息,導致出具生效證明錯誤、遲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案件承辦人承擔責任,并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有些案件如果不及時出具生效證明,久而久之,卷宗就會被歸檔或者法官調離原來崗位,老百姓再去找原承辦法官出具生效證明,手續就變得非常復雜,工作量翻番。”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張美權說道。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主動出具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的一系列新做法得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完善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制度,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效能作用,是一種“司法為民、司法便民”的良好體現,日后將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這一便民新做法落到實處,提升司法服務水平,鞏固法院科學管理、高效司法的形象。
用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