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08月06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周大彬 通訊員 程尚送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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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誼報 “村級印章(村黨支部章、村委會章、村監會章、村聯社章等)代表基層組織和村民民意,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征,其使用和管理的不規范,易人為地造成矛盾和糾紛甚至引發上訪,可能導致村集體利益的損失,給基層的社會管理埋下隱患。”近日,仙居縣政協委員、縣政協政研室主任趙旭航通過社情民意反映。
趙旭航說,國務院辦公廳曾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作為原則性指導意見,各地在實踐中探索了“村章鎮管”、“管用分離”等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但調查中發現,一些地方仍舊存在與《通知》不相符的情形,主要表現為三種不良現象,亟需引起重視。
第一種不良現象是“包包章”。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的印章大多由村支書和村主任保管,且印章隨身攜帶的現象比較普遍,人到哪里,印章也跟到哪里,這既不方便村民辦事,也不利于印章的保護。第二種是“人情章”。目前,村民辦理用電電表安裝、宅基地用地審批、子女助學貸款申請、家庭困難慈善救助等都需要由村里先行出具證明或者蓋章。一些村干部往往以選舉立場站位和關系親疏冷密等為考量,在“蓋與不蓋”、“何時辦結”等問題上存在隨意性、主觀性,影響群眾的辦事需求。第三種是“私人章”。當前,配置到村的項目如河道整治、農村居家照料服務中心等較多,村級作為業主,承包人往往是村干部或與其相關人員,在合同簽訂時易出現不走程序、直接蓋章的以權謀私行為。
趙旭航認為,由于目前對于上述這些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缺乏具體明確的追究責任規定,事后也往往以口頭批評教育為主,助長了歪風。為此,必須對村級印章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使用作出新的規定。
為此,他建議,首先,村級印章的保管人應為村文書,理由是村文書多常年在家,熟悉村民、村情,方便群眾辦事。村級印章原則上統一存放在辦公樓,暫時無辦公場所的由村兩委會議指定。村級印章需要外帶的,必須申請登記并實時公示,期限不得超過3天,超時需要報所在鄉鎮審批。其次,涉及村集體三資變動、村級項目建設、村低保戶報批等重要事項需要蓋章的,必須要有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會議決議等文書資料并附一定范圍群眾的簽字。還要明確村民用章行為的辦結時限,以方便群眾辦事為原則,普通證明類、集體事項類、重大事宜類分別核定一定期限,使群眾心里有底。同時,將村級印章使用管理情況納入鄉鎮紀委日常督查范圍,公布舉報投訴方式,村干部尤其是村主職干部如有吃拿卡要、有意為難、私自蓋章等行為,視情節嚴重,由基層紀檢組織約談誡勉直至停職審查,并與村干部績效報酬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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