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10月29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黃松光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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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誼報 近日,溫州市甌海區出臺《甌海區政協委員退出機制暫行規定》,這標志著該區政協委員一旦任職就像進了保險箱的現象一去不復返了,違法違紀、開會缺席、不積極參加調研活動的“任性”政協委員們將退出履職舞臺。
近年來,甌海區政協不斷探索強化委員履職新路,如出臺《關于委員履行職責和管理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委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委員的主體作用和在界別群眾中的代表作用;出臺《甌海區政協委員履職考核暫行辦法》,對委員進行量化考核——“不稱職”或被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直至終止委員資格。為進一步提高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完善政協委員管理機制,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溫州市甌海區委員會關于委員履行職責和管理的若干意見》,該區政協辦公室、區委組織部、區委統戰部聯合制定《甌海區政協委員退出機制暫行規定》,經區政協主席會議審議通過,于10月起正式實施。
對于“委員辭職”的規定,列出以下七種情形。一是因工作等原因調離甌海行政區域的;二是因工作崗位或職務變動不再具有界別代表性的;三是取得外國國籍的;四是委員一屆任期中,無故缺席2次或請假 3 次全程不參加全體會議的;五是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政協任何會議和活動的;六是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職責的;七是本人要求辭職 。
對于“委員免職”的,該《規定》列出四種情形。一是委員個人言行嚴重影響區政協形象的;二是利用委員身份以權謀私,影響惡劣的;三是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區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決議決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四是符合辭職規定未能及時辭職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撤銷委員”。一是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二是因嚴重違紀,受到撤職以上黨紀、政紀處分的;三是因違反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影響穩定、團結,損害群眾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四是因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或區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委會決議,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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