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周大彬 通訊員 程尚送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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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誼報 臺州市政協委員、民進市委會副主委樓祖民日前就公墓20年繳費“到期潮”進行調查,發現如何續收管理費等問題亟待明確。
樓祖民在調查中發現,關于公墓使用期限,1992年,民政部發布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經營性公墓的護墓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1998年民政部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再次明確,“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而《殯葬管理條例》對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規定模糊,將其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對使用年限期滿后是否應予續期、如何續期,是否收費及按什么標準收費等都未作規定,給到期墓地的處理帶來了難度。
“由于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公墓經營管理單位無法預期墓地使用的土地將來如何變化,影響了殯葬事業的發展。”樓祖民說,“到期墓地處理有三大問題亟須解決?!?/span>
第一是如何對無主墓進行法律上的認定。對于到期未續費的墓穴,一些公墓經營管理單位想集中遷到骨灰塔,但由于無法對無主墓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擔心將來家屬找來會有麻煩而不敢遷移;但如果長期不按無主墓處理,又會占用大量資源。第二,如何在城市人口代際年齡增加和“墓地危機”的雙重困境下,實現繳費期限和使用期限的平衡?很多群眾認為,20年的使用期限相對昂貴的墓位銷售價格而言,實在太短。一些公墓經營管理者認為,墓穴的使用和繳費周期,必須考慮土地資源緊缺的現實和居民的代際年齡,而目前我國城市居民的代際年齡已經從十幾年前制定使用周期時的20年延長到了30年。第三,50年或者70年后,墓穴的土地使用時限到期后該何去何從?民政部社會事務司負責人說,墓地使用期限一般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至于墓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對此,樓祖民建議,盡快出臺到期墓地處理細則,平衡墓園和家屬利益。首先,為保持公墓使用的延續性,建議參考《物權法》對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確定經營性公墓的使用期限。考慮到公墓系典型的公共設施,當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應仿效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之規定,視為自動續期。其次,墓穴的使用和繳費周期要兼顧土地資源緊缺的現實和百姓的接受程度,尊重社會現實和居民需求,制定合理的期限。建議將繳費周期從20年延長至30年,與我國城市居民的代際年齡變化同步。再次,針對到期未續費的墓穴,建議從法律法規層面予以明確,規定在一定時限內尚未認領,則視為無主墓,可進行無償強制處理。國家應當及早制定出臺綜合性的《殯葬法》,就公民在舉辦殯葬活動中的私有權利及權利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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