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年03月21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徐建平 通訊員 周琳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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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誼報 國家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補貼政策的推出,解決了一批無房或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但在實施過程中,相關政策還不夠完善,由此造成漏洞影響政策的公平正義,為此,寧波市江北區政協婦聯、共青團與青聯界別小組建議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公租房、廉租房補貼政策。
完善政策中關于“五年”時限的規定。目前政策中規定對于房屋拆遷選擇貨幣安置和房屋出售的,只要收入沒有超出規定標準,在滿五年以后,都可以申請公租房或廉租房補貼。即使貨幣安置款和房屋出售所得高達一百萬,只要收入沒有超標,仍然符合申請條件。在實際工作中,出現兩種情況:如果一個拆遷戶,在拆遷時安置了兩套住房,但是后來兩套住房由于某種原因被賣掉,那么五年以后,他仍然有機會申請公租房或廉租房補貼,再次享受國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另一種是對于離婚放棄房產的一方,五年內申請要計算原來房產面積,而滿五年以后,不管當初離婚放棄房產是否拿到過對方的金錢補償,申請公租房或廉租房補貼都不用計算面積。上述兩種情況對沒有房子而收入略微超標者不公平。
完善殘疾人申請相關規定。現行政策規定殘疾人和健全人可同樣單獨申請。但在實際工作中,一個不具備基本辦事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單獨申請公租房成功,也需要監護人照顧,理應與監護人合并申請。
完善戶口掛靠相關規定。根據目前政策,父母無房戶口掛在子女處,或者是子女無房戶口掛在父母處,在收入不超過當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當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情況下,合并計算面積不超過33.58平方,可以申請公租房或者廉租房補貼,若子女有兩套小面積住房,第三套房子面臨拆遷,父母戶口掛在待拆遷房子處,在拆遷時房屋產權人選擇調產安置,合并計算面積超過規定標準,則父母不能申請公租房;如果房屋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則只合并計算仍存在的兩套小面積住房,這樣就可以順利申請公租房,同樣的基本情況,僅僅由于拆遷選擇安置方式不同而導致公租房申請資格不同,存在不公平性,因此,完善戶口掛靠規定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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