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聯誼報 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政協協商的制度及其工作機制不斷健全與完善,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也應看到,在制度程序、內容形式和成果反饋等方面還存在著不足和問題,影響著政協協商的質量和實效。完善政協協商需要進一步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在完善健全科學選題、統籌運作、成果反饋、成效評價等環節上下功夫。
建立科學確定協商議題機制。一是選題要體現主導性。政協組織要主動積極作為,協助黨委做好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各項工作。年度協商計劃初步形成后,政協要向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征求意見,協商一致后經政協主席會議或者常委會議研究確定并報黨委批準,黨委、政府和政協聯合下發文件予以實施。二是選題要體現層次性。政協要事先與黨委政府協商一致,按照少而精的要求,依據不同的協商形式的特點選擇議題開展協商。專題協商更多是重大議題和民生熱點,對口協商更多要與部門重點工作結合,界別協商要圍繞行業性、領域性突出問題以及界別群眾關注的問題,提案辦理協商圍繞重點提案、重要提案或者群眾關注度高的熱點提案辦理等,最大限度發揮政協各種協商形式的整體效應。三是選題要體現特殊性。選題從操作層面來看,一種是規定動作,是規定必須進行協商的內容,重點協商議題可由黨委政府“點題”,或由黨委召開的秘書長、辦公室主任聯系會議研究提出,或由政協與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共同“選題”;另一種是政協的自選動作,按照黨政所思、群眾所盼、政協所能的原則,從實際出發選擇協商議題。由政協委員“獻題”網絡“征題”,從委員集中關注的熱點問題和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篩選協商議題,或利用網絡廣泛征集一段時間內群眾反映比較集中、比較強烈的問題。
建立統籌組織運行機制。一是在加強統籌落實上下功夫。政協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組織作用和能動作用,把高標準、高質量落實年度協商計劃作為檢驗執行力、落實力的重要尺度,調動一切有效資源和積極因素,對每個協商活動制定具體方案,落實牽頭領導,明確責任委室,強化工作跟進。二是在增強調研實效上下功夫。要圍繞協商議題,堅持問題導向,突出質量標準,精心組建調研隊伍,制定好調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調研重點、目標要求、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調研報告初稿形成后,要召集相關專家委員和職能部門進行反復討論,形成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再按程序轉入正式協商環節。三是在提高發言質量上下功夫。加強履職支持系統建設,開展有針對性的學習培訓活動、印發相關資料,參加部門情況通報會、專題學習會、相關調研視察等等,強化政協專委會指導組織協調作用,盡可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渠道和必要的支持。健全完善發揮政協委員作用相關制度。一方面,應完善政協委員履職服務、聯系溝通、履職評價等操作規范,為委員作用發揮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完善政協委員產生、退出相關制度,在換屆時對留任委員要更多地聽取來自政協的意見與建議。四是在規范協商活動上下功夫。確定各類協商形式之間的權威等級關系,根據不同協商課題、不同協商形式,邀請不同層級黨政領導、選擇不同領域政協委員參與協商。建立健全規范協商形式的制度。研究制訂政協全委會協商、常委會議協商等協商平臺開展協商的操作辦法,對與誰協商、怎么協商、協商什么、協商成果如何轉化等予以規范,保證政協各參加單位、界別、政協委員、各級各部門提交的議題均能在對應的載體上得到協商。
建立協商成果轉化督促機制。一是成果報送環節。包括把協商活動中委員的真知灼見真實完整記錄,充分吸收提煉整理,并根據協商層次、活動類型、要求目的及不同特點等,以會議建議案、調研報告、專題協商會議紀要、提案、社情民意、民主監督建議書等形式將協商成果,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報送給相關領導或部門。二是規范辦理環節。依據不同履職成果的形式,明確不同的辦理流程,規范黨委政府對政協協商成果批辦、交辦、領辦、反饋運行機制,比如規定政協報送的重要協商成果,按照黨政公文運行程序3~5個工作日內送達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閱;黨政領導及時對協商報告進行研究、作出批示;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在領導作出批示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政協反饋批示情況,并向相關涉及的部門交辦;承辦部門根據領導批示意見,及時落實辦理責任,細化辦理任務,明確辦理質量;涉及到多個部門聯合承辦的協商成果,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抓好辦理落實等。三是轉化反饋環節。包括對辦理的時限和反饋形式、反饋范圍層次等進行明確,并就不能按時、按照要求反饋的進行約束。四是跟蹤督辦環節。健全黨委、政府、政協三方共同跟蹤督辦體系。政協作為協商活動的主要組織實施方,應當注意加強對有關建議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協調。應把重要協商成果納入黨政工作督查范疇。黨委政府督查部門要將領導批示的協商成果納入年度督查計劃,加強溝通協調,及時跟蹤督辦,對落實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促進協商建議加快辦理。
建立協商成效評價機制。一是專項評估。就是一協商一評估,邀請參與協商活動的委員針對某一次協商活動,對協商組織過程、協商取得的效果等進行評估,形成專項評估報告。二是綜合評估,就是一年一評估,根據年度協商計劃的制定實施情況,從議題選擇、組織實施、辦理落實、督辦跟蹤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工作情況和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報告。三是第三方評估,除涉密外,把協商的議題、時間、意見和建議、成果辦理等協商信息,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讓公眾了解協商開展情況,請公眾評價監督,充分調動各方參與協商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或者邀請社會中介組織或者專門的評估機構,對協商工作的推進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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