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聯誼報 違法違紀、開會缺席、不積極參加調研活動的“任性”政協委員將退出履職舞臺。近日,《濱江區政協委員退出管理辦法》出臺,對委員的辭職、免職、撤銷資格和相關程序作出全面規定。
辦法明確,對委員一屆履職中,累計無故缺席2次全體會議或請假3次的,累計3次在全體會議期間只報到但不參加會議具體活動的,累計3年未提交1件提案的,全年無故不參加政協任何履職活動的,年度考核累計2年為不合格的,有其他不良表現,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這6種情況可勸其辭去委員職務。
委員個人言行嚴重影響區政協形象的;利用委員身份以權謀私、影響惡劣的;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區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決議決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符合辭職規定未能及時辭職的,這4種情況一律將被免職。
委員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違反黨政紀律,受到撤銷職務處分、開除公職處分或開除黨籍處分的;嚴重違反政協章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影響惡劣的;有上述可勸其辭去委員職務的情形之一者,經勸說后仍不辭去委員職務,這4種情況一律給予警告或撤銷委員資格。
常務委員1年內3次無故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按有關程序撤銷常務委員資格。
委員、常務委員的辭職或撤銷資格,按有關程序辦理,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一年辦理一次;委員、常務委員辭職或撤銷資格后形成的缺額,按規定程序增補。委員受到警告、勸其辭職、撤銷委員資格處分的,不得推薦為下一屆委員建議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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